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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停放的车辆被损,物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6-11-25    作者:110网律师
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正确处理纠纷的关键。即业主和物业之间存在的是保管法律关系,或是物业服务管理法律关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一般有如下特征:(1)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通常是在自己的支配领域。(2)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移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本案中,原告虽然将其所有的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并向物业公司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该车的钥匙并未交与物业公司,始终由车主实际保管,该车何时停放、何时开走皆由车主自行决定,物业公司对该车出入并不能进行实际的控制,即车主并未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物业公司进行保管,因此,双方之间并未成立一般意义上的保管关系。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一种有偿的委托合同: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处理事务,即提供保安服务及其他服务;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也就是报酬。物业公司对于业主的车辆所负的是受托人的义务。因而,适用法律时,《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委托合同”一章的规定;又由于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进而也有可能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此外是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依《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前段:“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或者被毁损,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其判断的标准是受托人是否已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物业的责任主要在对住宅小区及停车场的宏观安全保卫,并不涉及对某个业主个人的特定财产或车辆的微观保障之责。
  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或者被毁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可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物业公司适当承担责任。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公平原则是《民法通则》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补充,在考虑当事人双方过错的前提下又实际兼顾当事人的损害结果及其承受能力,使法律的实施更接近公正公平的目的。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原则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二是指在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时依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责任。适用公平原则由物业公司适当承担责任,从社会效果来看,有利于提高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维护物业和业主的良性关系,有利于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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