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某银行诉甲公司、乙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1997年7月2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甲公司签定了一份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月息千分之二十四计算。第二被告乙公司同意用厂房等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为第一被告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贷款抵押协议。原告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了100万元贷款,但第一被告没有依约偿还本金和利息,第二被告也没有依约履行担保义务。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本金、利息共123.5138万元。 第一被告辩称: 承认借款事实,愿意尽力归还。第二被告辩称:用于抵押的厂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协议无效,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怎么样确定担保人的责任?
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提供抵押担保,无论该担保是否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第二被告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根据本代理人调查,第二被告在同一时期以同一土地使用权多次向多家金融机构办理抵押担保贷款(法庭可以到市房屋交易中心去核实),明显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和第一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第二被告在厂房等固定资产没有办理所有权证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协议,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签订抵押合同后,在第二被告没有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仓促支付借款,对借款无法按时收回造成的损失应负一定责任
【审判结果】
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