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部分转载)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财产关系诉讼,对于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审理应根据死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有无遗产以及遗产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等情况来决定是否中止诉讼、继续诉讼还是终结诉讼。本案虽已进入第二审程序,但经二审查明白玉鸿死亡的事实是发生在一审判决宣判前,并不是在启动第二审程序后死亡的,故,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 的相关规定,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二审的诉讼。由于原审被告白玉鸿死亡时,本案的审理还在第一审程序中,但是,一审法院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条"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及第一百五十一条(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处理该案诉讼中的审判程序问题,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