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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证就对外销售房屋是否无效及退房和赔偿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11-20    作者:崔新江律师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2014)平商初字第XXX
    原告  XXXX
    被告  临沂XXXX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闫XXXX与被告临沂XXXX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XXXX、被告临沂XXXX置业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XXXX诉称,2014年1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XXXXXXXX上城(定金)认购协议书,原告支付定金30000元后选定楼房27号楼1单元1602号。后经查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法》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应返还我支付的定金及利息并给予我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购房定金3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临沂XXXX置业有限公司辩称,现在与原告签订协议的27号楼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原告愿意退房,公司同意退还定金,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XXXXXXXX上城(定金)认购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开发的住宅小区XXXX上城位于平邑县XXXX交汇处西北侧;二、原告自愿认购XXXX上城27号楼1单元16层1602号,建筑面积为93.63平方米;三、原告交纳定金30000元后按4232.32元∕㎡付款,原告于2014年1月18日前交纳首期房款;四、被告确保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将原告订购的房屋另行销售,否则作违约处理;五、原告按照双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到被告营销中心与被告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交付房款,否则,被告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原告所交付的定金作为违约金,被告不予退还;六、原告不得退或调换认购房源,合同姓名除同一户口本上直系亲属外不得换名(签署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均不得换名),否则将作为违约处理且原告交付的定金被告不予退还。原告闫XXXX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按手印,协议书上盖有被告公章。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定金30000元。截止开庭时被告未取得该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014年5月26日原告以其诉讼请求诉至本院,因原、被告意见不一致,本案未能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经质证所认定的,其证据材料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临沂XXXX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原告闫XXXX签订的XXXXXXXX上城(定金)认购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无效。原告闫XXXX向被告临沂XXXX置业有限公司所交的购房定金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闫XXXX要求被告临沂XXXX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购房定金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并赔偿30000元,无法律、司法解释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闫XXXX与被告临沂X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XXXXXXXX上城(定金)认购协议书无效。
    被告临沂XXXX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闫XXXX购房定金30000元。
    驳回原告闫XXXX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并给予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临沂XX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颜XXXX
审 判 员  张XXXX
人民陪审员  吴XXXX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XXXX
 
 律师说法:
    一:如果开发商在开盘后还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买卖无效,依法可以退房,开发商应该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并且赔偿利息损失;
    二: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依法可以退房,买房人可以请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如果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导致无法退房的,因为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卖房是违法违规行为,买房人可以依法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投诉,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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