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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效力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6-11-1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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