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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否以另一方未经其同意借款为由拒绝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6-11-18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描述 本案中,笔者代理原告。2014年年底,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35万元,同时为了担保此笔借款用其名下的凯迪拉克越野车向原告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同时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年底,同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个点。利息支付方式为一月一付。款项出借后,被告在支付了前三个月的利息之后,未再支付任何费用。为了收回借款,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送了提前还款的律师函,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一次性归还借款以及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罚息。同时请求法院判决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优先受偿权。原告提交诉讼后,为了保障债权能够顺利实现,也将被告的妻子追加为共同被告。同时诉讼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法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开庭,被告妻子以被告借款未经其同意,且该笔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对其的起诉进行答辩。


被告二(即被告一的妻子)未举证证明被告借款用于非法用途而败诉
开庭过程中,双方围绕以下两点进行争论答辩:
1.本案借款是否为被告一即男方所借;
2.本案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二答辩:本案借款并未存在,借款合同上的字并非被告一所签,且被告二也并未收到本案项下的借款。针对以上答辩原告举证如下证据:借款合同、收款确认书、转账流水、以及办理抵押登记的手续,足以证明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且收到款项。被告二答辩:本案借款系被告一所为,且借款用于个人私生活并未用于夫妻生活,但由于其并未针对上述答辩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法院结合庭审调查查明,原被告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了车辆抵押手续。两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被告二主张该笔借款并未受到且未经其同意借款,一方擅自借款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但没有举证证明。故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法院最后判决:
1.两被告在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
2.两被告支付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从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共计2%/月标准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
3.判令原告对抵押车辆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律师费。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是被告二是否承担未经其同意的由婚姻关系的另一方的借款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另一方须承担连带清偿的义务,法律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一方举债前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或者证明举债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否则法律自动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二败诉的原因是未能举证证明举债方借款用于非法用途或者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所以法院判决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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