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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出具事故认定书的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6-11-18    作者:许仙凤律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积极、认真、主动地收集证据,准确、及时地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正确地处理交通事故。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四)其他调查工作。

  二、相关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来说,举证责任的内容只是提出证据,只是一种不完全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就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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