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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情况下的责任划分
发布日期:2016-06-07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情况下的责任划分
通常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在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情况下,一般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特殊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可能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例如①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后没有报警的情况,②或者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针对事故认定结论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而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在尚未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前,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情况③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有证据无法作出事故认定因而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在缺乏有效的事故认定的情况下,法院仍然需要首先结合现有证据对事故责任认定作出结论。《最高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在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法院认定交通事故各方责任的唯一证据,在缺乏有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以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对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作出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注意:(1)事故现场照片可以是交通管理部门拍摄和保存的,也可以是当事人自行拍摄的。(2)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进行委托鉴定或者现场勘查。(3)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向公安部门调取道路上摄影装置中的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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