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时应注意的事项?
1.注意交警制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责任认定内容。 办案的交警所制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重要,也是基础证据,其基本上决定了交通事故以及随之而来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因此,对于该事故认定书以及其责任认定的内容当事人一定要加以特别注意。但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虽然对其中的内容不服,但由于没有及时向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一级交警部门要求重新认定,以至于失去了救济途径。理论上,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主审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作出与事故认定书不同的判决,但事实上,法官在没有非常确切的证据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会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内容的,基本上是按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划分的责任来裁判的。 2.作为受害人的原告需要注意在起诉前收集与认定事实有关的证据。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典型的民事纠纷,在举证责任上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发生了交通事故,一般会产生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两方面的赔偿。人身损害方面,受害人(原告)需要收集的证据有: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地户籍的要提供暂住证、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存折、单位证明等证据)、肇事人的身份(可要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提供复印,如行驶证、驾驶证等)、事故认定书、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注明住院的天数、病情、陪护人数)、出院证明(注明医嘱休息时间)、护理证明、支付医疗费用和伙食费用以及其他合理支出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受害人的工资证明(一般要求附有工资单或工资存折、单位证明)及误工证明、法医鉴定书(有伤残的还应该进行伤残鉴定,习惯上也称“评残”)及产生费用的发票等 3.合理选择受诉法院。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仅仅可以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因此,当事人可以从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选择法院管辖。在此提请读者注意的是,要注意根据不同法院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时所依据的赔偿标准高低来选择不同的法院管辖。 4.做好诉前财产保全。 如果肇事人存在转移财产借以规避法律处罚等行为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最好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能够保证在取得胜诉后确有对方财产可执行或逼迫对方自觉履行判决,以防止赢得“一纸空文”的尴尬情形出现,这不但可以大大降低诉讼风险,还会使受害者的治疗费用、受损财产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5.要合理选择被告。 在诉讼中,被告如果选错了或是该选没选,则后果是很严重的,轻则被判驳回,重则永远丧失起诉的权利,因此不可不重视。具体来说:首先,应尽可能将被告列全,追究侵害主体时宁可告错,不可告漏,如一方当事人死亡,则其子女、配偶等可作为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为避免在执行时遇到肇事司机“人间消失”、“携款潜逃”等情形出现,特别是在起诉时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次,盯紧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被告,对方是否属于单位,车辆是否投有保险,保险额是多少都是诉讼要考虑的问题,应尽可能选择赔偿能力较强的被告。最后,如果乘坐长途汽车、出租车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有选择提起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或客运合同违约之诉的权利。选择不同的法律适用,其结果往往大相径庭,因此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被告。 6.原告预交诉讼费用有困难时可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有时涉及的请求赔偿金额可能高达数十万,而相应的,应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也可能达几千,这对于一个经济困难又支付高昂的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当事人来说,很可能难以支付。这时无论是当事人自己还是其委托的代理律师,都可利用法律对交通事故纠纷诉讼费用的规定相应的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7.原告应合理提出赔付金额。 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证据。因此,受害者要求肇事方赔偿时,应把诉讼费、律师费等各种成本因素综合考虑,否则不切实际的赔偿请求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甚至导致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结果。同时,原告在请求赔偿时,可将精神抚慰金单独列出来,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8.合理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肇事者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或其家属就应该考虑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三个好处:一是,不用先预交诉讼费,二是,案件处理相对比较及时、迅速,三是,肇事者为了减轻刑事处罚,往往会积极地进行赔偿,从而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对此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