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可否再起诉至法院 ——黄某诉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是亲戚关系,2011年7月2日,被告王某为儿子举行满岁酒宴,请被告梁某开车接送宾客。喜酒结束后,被告梁某驾驶一辆轻型封闭货车搭乘原告等十人因失控发生翻车,造成原告十人不同程度的受伤。事故经认定,被告梁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同时经交警调解,双方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对相关费用进行了约定。但原告出院后,被告并未兑现调解承诺,原告遂诉至法院。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发票、车辆查询保单等证据,一审法院作出了“由被告梁某赔偿原告黄某47306.14元,被告王某对梁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被告王某提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黄某与梁某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因此,本案已由特殊侵权纠纷转为普通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上诉人梁某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判令被上诉人与梁某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黄某与梁某就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否再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梁某驾驶轻型封闭货车搭乘原告等人上路行驶,并在行驶过程中翻车导致原告受伤,事故责任认定梁某全责,原告与被告梁某经交警队调解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梁某承担原告的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故被告梁某应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被告梁某是受被告王某的雇请驾驶货车搭乘原告等人的,并在搭乘原告等人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故被告王某应当与梁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王某不服,提起上述,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黄某已与被上诉人梁某在交通部门的主持达成了初步的调解协议,但该调解协议的内容只罗列了相关的赔偿项目。而无具体的赔偿数额及履行赔偿内容的期限等,被上诉人梁某也未实际履行该协议,因此作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黄某,可以依法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这也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