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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9-0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黄某与卢某系亲属。黄某欲购买房屋,但无能力全额付清,因黄某不符合按揭购房贷款的条件,经与卢某协商,黄某委托卢某办理按揭购房贷款。卢某遂与农业银行签订了按揭合同,并办理房屋产权证及房屋他项权利证。黄某在该银行办理了用以还贷的署名为卢某的储蓄存款存折,并按月还贷。卢某书写了一份声明书。声明买房及归还贷款与己无关,后双方为房屋产权归属发生纠纷,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卢某归还房屋。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房屋产权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发生冲突时,应如何认定房屋归属。

  黄某与卢某签订的声明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该声明书的内容可以认定黄某委托卢某购房并贷款的事实成立,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黄某是房屋登记时的实际权利人。只是因各种原因,未在房屋登记机关登记为权利人。按照《物权法》的立法本意,不动产登记簿是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力证据,但不能据此认定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绝对”的证据力。作为证据的不动产登记簿,只有“推定的证据效力”。法院首先把不动产登记簿当作真实的来对待,对方如果有异议就责令对方提出反证,如果异议方举出反证,证明登记簿上的记载确有错误,登记簿上的记载就被推翻,应根据反证认定争议财产的物权归属。本案卢某书写的声明书已证实黄某为实际权利人,所以本案应认定黄某享有房屋所有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尹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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