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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法律救助
发布日期:2009-02-22    作者:110网律师
家庭暴力的法律救助

一、家庭暴力及其特征表现形式
1993年12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对妇女的暴力系"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要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简言之,此类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它既指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等。家庭暴力还包括性虐待。
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对妇女人身权中人格尊严、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侵犯与践踏,也是对妇女的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严重损害和摧残。
家庭暴力的被侵害对象包括妇女、儿童、老人、当然也包括男性,只是男性的比例相对要小。
    家庭暴力直接影晌家庭的和睦相处,更严重的是严重影响后代的健康成长。
    家庭暴力不是个人问题而是全球全性的社会问题,没有任何借口可以原谅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案例说明。
何谓家庭暴力?请看如下事例:1995年4月,江晓淑与邻村的孙某登记结了婚。婚后不久,孙某的本性就暴露了出来,经常为了一点小事就给她一顿拳脚。期间,江晓淑曾因遭毒打两度逃回娘家。为了防止江晓淑下次被打后再回娘家,孙某觉得有必要制订一份“协议”,确保妻子的循规蹈矩。于是在2002年3月初的一天,他找来几个亲戚作证,写下了“今后生活家事协议”,内容包括:一、在生活中作为男方在女方没错的时候,不准殴打女方。二、在生活中如果两人有不愉快或争执,不准离家出走,否则打断腿不负法律和任何责任……①这就是典型的家庭暴力。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规定 :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家庭暴力也有可能构成刑法固定的罪名成立,相关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家庭成员罪等。
    以上婚姻法律条文规定了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方的法定权利义务和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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