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家庭暴力之法律救济
发布日期:2009-12-0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对方身体和精神的强暴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家庭暴力”的阐释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普遍存在,因男性体力上的优势,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妇女,由于有家庭关系的掩蔽而使其肆无忌惮,对维系家庭的纽带——亲情、爱情、道德进行无情的践踏,同时也是对国家法律的一种公然挑衅和破坏。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顾问、华东政法学院张贤钰教授指出,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多方面的,尤其是当这种暴力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遏制和处理时,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家庭的建立是婚姻关系稳健存续的物质基础,在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经营下,美满幸福的婚姻本是一个温馨的港湾,但家庭矛盾一旦运用暴力来解决,婚姻的甜蜜就会烟消云散,家庭的和谐就会失去平衡,夫妻之间的关系即转变为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则夫妻感情势必会出现裂痕。 据司法调查,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全国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0%—60%,而在2.7亿家庭中有30%的家庭不同程度的存在暴力行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轻则皮肤肿青,重则致伤、致残等,但她们一般都比较胆小怕事,在施暴者的“忏悔”中幻想对方能从此改过的希望一次次破灭,从而在精神上更是留下了难以愈合的创伤。家庭的不和谐则使其丧失了应有的功能,如果家庭暴力不能得到有效的扼制而放任其惯性施暴,受害者不能及时得到救济,她们不但不可能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生活中去,而且当受害妇女的承受能力超载时,要么采取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的反抗方式,要么采取“以暴制暴”的报复行为而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以致于影响社会安定 根据我国《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都对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法律救济途径主要表现为《婚姻法》:第三条有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性规定;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由此可以看出,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可以说在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制裁上并没有人们想象中的“法律空白”,当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寻求亲情网络的帮助――如果家庭暴力程度显著轻微,夫妻双方的家人、亲戚、朋友、同事或单位领导,在情感上与夫妻双方都比较贴近,对他们的生活也了解,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受害妇女可以寻求亲情的劝教,引导施暴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改过,以维护夫妻关系和家庭的和谐。 2请求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如果家庭暴力程度比较轻微,受害妇女应当要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意识,摈弃“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及时请求有关社区或居委会等组织出面居中调,借助于组织机构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受伤后要及时到医疗机构救治,要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纪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救助创造条件。 3、110报警――当家庭暴力有侵害自己人身安全的可能时,受害妇女一定要清醒认识到对施暴者责任的怠于追究就是对施暴者不法行为的纵容,所以最好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借助于国家机关强制力的行政处罚和法律的惩戒作用,要求对施暴者的不法行为予以处理,并请求公安机关开出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司法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以保留有利证据。 4、请求离婚――我国《婚姻法》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果因家庭暴力确使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处于弱势的受害妇女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将社区或居委会等组织调解的相关情况、所受创伤在医疗机构诊疗的病历资料以及有关伤情鉴定文书作为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提交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5、依法提起刑事自诉――我国刑法可适用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罪名有伤害罪、虐待罪等,这些规定包括了家庭暴力行为方式的基本范围,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行为,长期的暴力行为以及长期的精神伤害行为等都是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受害妇女应当坚决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 总之,反对家庭暴力是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责任。现阶段仅仅对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是远远不够的,要做好预防、制止、甚至消除家庭暴力的工作,应当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性,引导广大妇女勇于面对现实、冷静处理问题,营造一种反家庭暴力的氛围,鼓励她们揭露家庭暴力,运用法律武器打击施暴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暴力行为的发生,创造幸福、和谐的家庭关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