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实际借款金额与借条载明金额不符,如何维权?
原告杜某诉称:200X年X月X日被告董某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整,约定由被告马某、王某对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并立下借条,由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三方签字。前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向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董某归还借款40万元整,被告马某、王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件被法院受理后,被告董某找到本律师,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经向董某询问相关情况后,得知被告与原告本不相识,因原告资金周转困难,经原告租客李某介绍,认识了放高利贷的杜某,并在200X年X月X日以生意周转为由提出向杜某借款20万元。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但杜某要求3万元利息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即实际交给董某的借款本金为17万元整,并提出按照当地民间借款的规矩,借条上书写的金额需按实际借款金额翻一倍,即实际借款20万元,借条上载明金额为40万元。董某在当日出具金额40万元的借条给杜某,杜某当场向其交付17万元现金。
案件处理结果:在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本律师为被告董某指定了详细的代理思路。在与其多次沟通、确认有关借款细节时,发现董某与杜某的朋友杜某A、杜某B及李某的聊天录音中,提到案渉借款纠纷的实际借款金额应为20万元,该事实得到杜某朋友的认可。本律师以此为突破口,就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借款的金额及交付的情况、款项来源等问题展开辩论,充分引起了法官对本案事实情况的怀疑,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董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为20万元,被告马某、王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律师办案心得:本案借条中除载明借款金额外,同时载明“已收到借款现金40万元”并由董某签字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较充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做了大量的工作,反复与当事人确认借款前后的细节,其后提交的董某与杜某朋友的谈话录音,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双方真实的借款金额,但结合律师庭前的充分准备,在庭审中详细询问了原告关于借款发生的细节,并当庭发表了论据充分、论点明确的代理意见,使法官对借款事实的真实情况引起重视,最终在本律师的努力下,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本案取得了非常圆满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