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方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吗?
张某(女)与李某(男)2008年5月登记结婚,2009年1月生有一女。婚后李某常在酒后借故殴打张某。2010年至2013年期间,张某曾数次报警及向妇联求助。2010年2月李某书面保证今后不再动手,但2011年5月李某因怀疑张某出轨,殴打张某造成其左眼挫裂伤、左眼上眼睑裂伤等造成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庭审中,李某仍态度粗暴,出言威胁张某,并坚决不同意离婚。审理过程中,张某申请法院对其进行人身保全。
判决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张某的申请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某殴打、伤害、跟踪、威胁、骚扰张某及家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婚后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张某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应予准许,根据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程度及产生的后果,酌情确定李某赔偿张某5000元。
点评
本案是一起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李某提供的报警记录、妇联求助记录仅是其单方陈述,病历、诊断证明、照片等也仅能证明侵害后果,并不能完整证明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全部事实,结合其亲笔书写的保证书,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可认定李某在婚姻期间多次殴打张某的事实。基于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本判决不仅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也支持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在审理中及时发出人身保护令,有效保护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所谓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2012年8月,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增加了行为保全内容,人身保护令的法律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根据该规定,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体为受到家庭成员人身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对于在诉讼期间有证据证明家庭暴力已经或者正在发生,可能危及当事人人身安全的,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主动签发人身保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可能受伤害人及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一定范围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以及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区单位、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综合治理。预防和矫治家庭暴力,也需要受害者提高维权意识,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不能以“凑合过”的心态一味隐忍,要将家庭暴力制止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