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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暴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日期:2016-07-12    作者:石志忠律师
遭受家暴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刘女士,1965年生,与老公生育一女已25岁。但老公还是经常动不动就殴打她,她一直以家庭为重,忍气吞声。最近被老公打骂频繁,生活处于恐惧之中,甚至想离家出走。咨询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经有关人员申请而作出禁止施暴人实施一定行为,如果违反,将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民事裁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保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求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为了避免侵害扩大,扼制家庭暴力升级,刘女士可以依前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其老公胆敢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挑衅法律底线,继续胡作非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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