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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日期:2016-04-08    作者:周建虎律师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即当遭受或面临家暴时,当事人及近亲属等可以向法院申请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原则上以书面形式提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规定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法院。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严格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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