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可否适用公告送达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往往有一些被告人出于不愿离婚或其它因素拒不到庭应诉,导致法院审理工作受到阻碍。根据民诉法规定被告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但民诉法又规定有些案件的被告是必须要求到庭的,譬如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就要求双方必须到庭。这样法院在处理离婚时,一旦一方不愿意离婚,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将如何处理?可以以缺席审判的名义直接判离婚或者不准离婚吗?这样的情况在流动人口极多的南方城市是常见的,故此能否拿出一套合法有效的处理方案来解决此问题,很有现实意义。
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的案件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二是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对第一种情况,用公告送达加缺席审理可以解决问题。
因为在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即依法向对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另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审理。但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法院即要可缺席审理,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从现在的要求来看,人民法院公告,更多的是在《人民法院报》等报刊上刊登,其实从公告的目的来看,虽然有通知受送达人的目的和功能,但是这最多是实现完成程序的功能。在报纸上刊登,本身受送达人知道的可能性不大。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我们应尽可能在被告有可能阅读到或了解到的报刊上刊登,如果是采用张贴的方式,应尽可能张贴到使当事人能够知道的可能性更大的地方,除了法院公告栏、户籍所在地外,还应当在其以前经常生活、出入、工作地段、其原居住地等,通过这种方式尽可能告知当事人以便应诉,体现公告的实质作用,减少程序障碍。如果像上述两案例中,在公告时,可以电话告知被告已采用公告程序,且人民法院张贴公告的地址,告知被告原告起诉的要点,出庭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到庭应诉的不利后果,要求当事人尽可能按时到庭应诉。
对第二种情况可以用合法拘传方式解决。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我认为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监护人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二款“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
但不管是公告还是拘传,这两种方案处理起来都费时费力,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关键是我们历来也主张慎用这些方式处理案件。为此,我们期待国家立法者能阔开思路,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
离婚案件中的缺席判决,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发生,一是找不到被告而缺席判决,二是找到了被告,但被告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
在第一种情况下,以是否失踪两年,分别处理。
A.因被告无法找到,无法认定其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被告失踪未满两年,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的,我认为应该说服原告撤诉,如原告不撤诉,应依照《适用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裁定驳回起诉。
B.如果被告失踪已满两年的,应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经公告查询却无下落的,则缺席判决离婚。这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如果两年无音讯的,可以推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
如果被告失踪未满两年,就判离婚,属于实体错误,如果未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属于程序错误。
在第二种情况下,可能会有两种可能,一是被告拒绝签收开庭传票,这时可以适用留置送送。二是被告收了开庭传票而拒不到庭。
这两种情况下,都视为被告收到了传票,如果其拒不到庭,则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以探讨。因为离婚案件,不同于合同及侵权案件,离婚涉及了人身关系的变化,不能轻易适用缺席判决,婚姻法中强调的是“婚姻自主”,必须有被告的意思表示,法院才能做出处断,判断其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因此,离婚案件属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这种类型的案件,在两次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仍拒不到庭时,应适用拘传。
另一种做法是,被告如不到庭,这时法院不能缺席判决为不准离,这样的话,对原告不公平,对被告则是一种纵容,如果被告不想离婚了,岂不是拒不到庭就可离不成了?如果缺席判决离婚了,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原告的利益,这显得对被告又欠缺了公平。但被告是自动放弃了离与不离的选择权与话语权,无视法律权威,可以推定为与原告矛盾激化,无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因此缺席判决离婚,不过此时不应处理财产与孩子抚养问题,
或者一般只判决财产由原告保管,被告事后可以另行起诉分割财产或变更抚养权。
这两个问题应让原、被告另行起诉,以彰显对被告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