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浅析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的适用问题
发布日期:2015-04-30    作者:110网律师
浅析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的适用问题
作者:王未        201332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结构化不断调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逐渐增多,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强,在不同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的刺激下,直接导致了法院的离婚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首先离婚案件中的公告送达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离婚,而另一方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联系不上,下落不明,导致法院无法以其他方式直接送达的,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对另一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进行送达,最后缺席审理案件的一种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货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法院根据这一规定,在公告送达生效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这对于解决“送达难”问题有一定的作用,同时也可以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使得善意的当事人得以解脱。但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亟需解决。
一、离婚案件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恶意诉讼的出现
由于绝大多数公告离婚案件都是缺席审理,许多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会尽自己所能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存在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所举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况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究竟存在多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值得商榷,因此法院缺席审理中仅依靠原告一方举证且是较单一的举证,而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就有可能存在不当。
   (二)增大审理难度
    1、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
    由于绝大多数公告离婚案件都是缺席审理,许多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会尽自己所能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存在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所举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况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究竟存在多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值得商榷,因此法院缺席审理中仅依靠原告一方举证且是较单一的举证,而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就有可能存在不当。
2、子女抚养问题难以处理
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对于父母来说,抚养子女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在公告离婚缺席判决的案件中,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双方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问题就会显现。如若判决全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则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所谓被告支付部分抚养费的判决也很难落实,对原告来说不公平。但若判决子女归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判决等同一纸空文,社会效果较差。所以就有了一些法院为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将请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诉请予以驳回,或者子女抚养问题不作处理等问题的出现。
    3、财产状况难以查明
    财产状况查明难。由于被告不到庭,法庭很难查清原、被告之间真实的财产状况。一些当事人利用这一点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将严重损害下落不明方的利益。同时,对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当被告重新出现且拥有很多财产时,新的财产分割纠纷将在所难免。
二、完善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对策建议
1、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恶意隐瞒事实真相行为人的惩戒力度。恶意诉讼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法院应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对此行为进行处罚。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方式骗取法院离婚判决,法院查实后可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可以做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判决,或者可视情况判决过错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同时也要加强对送达人的义务教育,对法院的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予以处罚。
2、拓展公告渠道。除了法律规定的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可以尝试在宣传范围广的媒体上设专门的人民法院公告栏目。电视和电脑是当今社会最为普及的媒体,其有着信息范围广、传播人员多等特点,各行各业、各地域都能接触,可弥补张贴公告和报纸刊登这两种渠道的不足。
    总之,在涉及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中,我们一定要本着谨慎负责的原则,仔细甄别,多方联系,在穷尽其他送达手段仍不能合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同时严格遵守送达程序,统筹考虑送达方式,以切实保障被送达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