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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型企业如何设计股权激励方案
发布日期:2016-11-03    作者:110网律师
1、切记勿把股权激励当作为员工谋福利

案例:
2012年,A公司将在中关村三板挂牌。该公司有三个股东,考虑到挂牌上市后股份会有较大增值,公司CEO认为这是一个为大家谋福利鼓舞士气的好机会,于是在改制过程中吸收近40位员工入股,其中入股最少的只有3000多元,占公司股本总额万分之一。结果刚刚挂牌,便有个别小股东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企业主收购自己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一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股份。”这些员工都是在改制过程中入股的,因此都是发起人,所以无法立即转让股份。企业主被逼无奈,只得先把自己的钱借给员工。
>>>>分析:
这家企业错把股权激励当成了员工福利,利益均沾,鼓励大家入股,而个别员工对股权激励缺乏认识,只图眼前利益不愿与公司长期发展。很多成长型企业主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这给股权激励的实施带来很大阻碍。提高福利可以通过工资、奖金等以现金的形式给予。股权激励属于长期激励的一种形式,直接目的是吸引和激励优秀人才,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构建一个充满活力、忠诚、团结奋进的核心团队,终极目的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创造优秀业绩、实现可持续发展。
2、错误认为股权激励是为了筹集资金
案例:
B公司的员工福利在当地中上水平,经过5年的发展,公司年销售额近2亿。但是公司为了发展急需不断冲入现金,于是大股东就借股权激励之名筹集现金,最终也筹到了一千多万。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时,为了提高激励对象认购的积极性,公司设置的对价形同虚设,按公司正常发展趋势就可实现,如此低的“门槛”使得股权激励完全变成了集资的工具。
>>>>分析:
第一,该公司的举措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第二,这种股权激励完全没有激励的效果,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毫无益处;
第三,大股东通过该激励计划是自己的股权比例得到稀释,用如此低廉的“价格”出售公司股权,是对公司价值的严重低估,在员工向公司变卖股权时公司势必遭受重大损失。
股权激励并不是使员工获得股权就了事,它是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体系。获得股权是有条件的,只有在激励对象不断完成绩效指标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应数量的股权。此外,股权激励是长期激励,对于被激励对象而言具有收益不确定性的特点,如果企业主不诚信,员工就不会相信企业主真的在搞股权激励,不但不能激励,反而适得其反。
3.用股权激励代替公司管理制度
案例:
2012年初,正处于高速增长期的C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由于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发展过快使得到目前还没有成文的绩效考核制度,甚至连岗位说明书都没有,公司管理严重混乱,老板凭自己的精力已经远不能建立和健全公司各方面的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管理,老板决定实施股权激励,初衷是:实施了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就是公司的主人了,这样他们不用上级催促就会加班加点的工作,看到有谁偷懒就会主动汇报上级。按照该老板的想法,实施了股权激励企业就是“自由人的联合劳动”场所,类似共产社会。经过半年的实践,该化工企业不但没有实现预期的目的,反而是工资费用迅速增加,使得企业利润急剧下降。
>>>>分析:
股权激励并不能等同公司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它是需要一套严格的公司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做支撑的。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和绩效考核是一个繁杂的工程,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不断构建和完善的,是任何其他方式所不能取代的。股权激励只能作为这些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协同发挥作用。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不断构建和完善的,是任何其他方式所不能取代的。股权激励只能作为这些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协同发挥作用。




股权激励方案不规范影响上市


股权激励创业初期经常采用的策略,虽此前有联想、四通为代表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在股权激励上的成功尝试。但总体而言,我国企业的股权激励还处于原始阶段,即使是高科技企业集中的中国“硅谷”中关村科技园区,两万余家企业中有正式股权激励安排的尚不足5%。多数企业搞股权激励,都有未来上市的目标。但是,上市标准非常严格,如果股权激励方案不规范,势必会影响企业上市。股权激励案例中经常出现两种情况——代理持股和虚拟持股。
代理持股
指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本但以其他人(或投资公司)名义登记为股东的行为。我国采用的实名登记制,对于代持股一般认为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不承认其股东身份。公司存在代持股东,很可能被监管机构认定为公司具有潜在的权属纠纷,这样的企业是不会被批准上市的。
虚拟持股
指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金,公司向投资人签发股权证明但不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由于未经过工商登记,投资人与企业之间可能是股权关系也可能是债权关系,一旦投资人与企业或股东发生分歧,纠纷随之而起,这一定会成为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严重障碍。
企业存在代理持股股东、虚拟持股情况,常常会造成投资人数众多,投资数额巨大的情形,这样就有可能导向非法集资,企业主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如果想避免发生法律纠纷和承担法律责任,股权激励方案一定要合法规范。
根据公司法,企业发起人股东数量不得超过200人,截至目前,经过批准的上市公司申报资料股东人数没有超过150的。股权激励要注意激励过程中不要使股东人数超过公司法要求。当然,如果是企业需要也不能因噎废食,该激励的还是要激励,一旦实际股东人数超过了200人的上线,股权激励专家张雪奎教授认为,可以由企业最早的发起人股东回购被激励人的股份,为了企业能够顺利上市,价格高一些也是值得的。




科学设置股权激励方案


在方案中应体现四点:
首先,要精选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可以在战略高度上给予人才足够的重视,以期激励对象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其次,激励股份要分期授予,每期分别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比例的股权;
再次,作为附加条件,激励对象每年必须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并要约定完不成任务、严重失职等情况下的股权处理意见;
最后,对于这些考核指标,公司也需制定详细、明确的书面考核办法。
>>>>分析:
激励对象属于劳方,是处于弱势的一方,通常警惕心理很高,因此激励计划要达到预期的目的,作为资方的公司也必须保障激励对象能够行使股东权利。例如了解公司财务状况,获得年度分红,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投票等。




股权激励实施要点


多年来,成长型企业中实施股权激励的比重非常低,就连高科技企业云集的中关村,近2万家企业也不过5%的比例。这固然与成长型企业股份不能流通,自身发展不稳定、股权价格不能得到资本市场检验,缺乏衡量标准有关,我们认为更重要的在于:成长型企业主大多采用缺乏持续性、变动性的静态股权激励,导致股权激励不能成功。然而要想成功实施股权激励,须注意以下:
1.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
股权激励可选择的模式有很多,最常见的如股票期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等。成长型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激励模式。建立动态股权激励。如果企业实施的是动态股权激励,企业根据员工当年的业绩贡献为其安排相应数量的激励性资本回报。业绩好的就多获得激励性资本回报,而业绩差的就少获得或者不获得激励性资本回报。这样员工每年除工资奖金等劳动回报外,还能获得属于员工人力资本的资本性回报。
2.规范激励方案:
多数企业搞股权激励都是为了未来上市,如果股权激励方案不规范,势必会影响后续的上市。他们在中关村接触的大量高科技企业中,隐名持股(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本但以其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和虚拟持股(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金,公司向投资人签发股权证明但不进行工商登记)是常见的两种不规范情况。




如何建立动态股权激励系统


动态股权激励是指在股份企业中,以企业经营者和经营、管理、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的人员为主要对象,将企业当年新增(或减少)净资产后部分按贡献分配股权为主要形式,实行按劳分配、按贡献分配、按资本分配"三位一体"的分配机制和竞争上岗的用工机制。从而在企业中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和竞争机制,实现企业资本(资产)和社会产业资本的保值增值。
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构。成长型企业如果想成功实施动态股权激励,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建立强有力的股权激励工作机构。通常情况下,应成立董事会领导下的股权激励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由董事会从下列人员中任命: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人员、人力资源人员、外部专家顾问,董事长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
企业必须有一项市场前景广阔的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研发、生产能力,对知识、技术和人才依赖性很大;企业管理者有做强做大企业的愿望,充分尊重知识和人才,团队意识浓厚;股权激励对象应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本,对企业发展战略高度认同,并自愿与企业主共担风险。
制定科学严谨合法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为了成功建立动态股权激励系统,成长型企业应当制定科学严谨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体系。在这个制度体系中,《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是全面规定公司股权激励各项重要规则的“根本大法”,起着统帅全局的作用。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制定股权激励管制度的机构及其职责;
制定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程序;
设计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分析:
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内容必然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等广泛的法律法规,稍有不慎即可“触雷”。比如为规避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上限200人这一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很多公司采用“代持”的方式,这可能造成股权纠纷,且具有该情况的公司是不能上市的。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是不科学、不可行并带有重大隐患的股权激励制度,这样的股权激励制度往往给企业帮倒忙。在制定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制度体系的过程中要高度注意合法性问题。




严格执行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在严格贯彻执行动态股权激励制度时应注重以下几方面:
1、精确考核员工的业绩贡献。这是执行股权激励方案落地的难点所在,但只有精确、公正、持续考核每名员工的业绩贡献,才能够为成功实施动态股权激励提供科学依据。
2、依约兑现。每一年度结束后,企业必须根据本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员工股权激励合同》的约定向激励对象兑现激励性股权或红利。员工获得股权的,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3、规范公司治理,保障股东权利。激励对象获得股权后,其身份发生了变化,不仅仅是公司的员工,同时还是企业的股东。根据同股同权的原则,激励对象也应当充分享有股东权利。唯有如此,才能使激励对象感到自己真正成为了企业股东,企业是出于诚心在切实实施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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