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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推荐——如何设计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
发布日期:2016-02-15    作者:沈辉律师
  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是指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亦即优先受让的权利。
  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既保护了出让股东的权益,同时也保护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持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
  那么,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如何设计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才能最好的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预防,从而确保公司的良好运行。在这里,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针对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的设计这一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
  一、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任意性法律规范
  基于公司人合性,《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了股东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即经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其他股东享有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同时,该条第4款又授权公司章程可另行规定。故公司法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任意性法律规范。
  二、公司章程可以限制或取消股东优先购买权
  由于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自然属股东的非固有权,因此公司章程可以予以限制或取消,当然这种限制和取消须公平合理。
  三、公司章程可就股权转让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择一规定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规定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双重限制措施,似有重复限制、浪费立法资源和抬高股权交易成本之嫌。如果股东也认为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没有同时存在必要的,则公司章程可就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择一规定。
  四、公司章程应细化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
  由于公司法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粗略,不够全面和具体,容易在实际执行时引发争议和纠纷。为了减少或避免纠纷的发生,公司章程有能力也有必要在遵守法律原则的基础上细化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程序。比如,对“同等条件”的含义及界定作出明确规定。
  总体来说,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目的在于:一是表明优先购买权的相对性和有条件性;二是表明优先购买权并不以损害出卖人的实质利益为代价;三是表明优先购买权之设定并不绝对剥夺他人的购买机会。
  优先购买权的设定,只是限制了出让股东自由选择买方的权利,但出让股东的其他自由和权利并未受到限制。为平衡各方利益,法律规定了以同等条件作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按照《公司法》第72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同等条件这一标准,须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拟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条件为同等条件,这里的条件包括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交易条件。同等条件并不禁止优先购买权人提供的条件优于第三人提供的条件。但当优先购买权人提供的条件足以减少出卖人的实质利益时,出卖人可排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如上所述,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不符合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即同等条件。为避免争议,公司章程可明确规定股东不得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其他股东可以按照股权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任何股东均有受让其他股东股份的权利,这已为《公司法》所确定,故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一般不受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当然,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时,公司章程亦可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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