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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可入罪(梁律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11-02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要旨】无证行医可入罪(梁律师案例分析)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刑事判决书(2015)田刑初字第00016号
【案例编写人】梁律师工作室
【案例整理时间】2016年10月29日
【案情简述】被告人费某某系XXXX医院妇产科护士, XXXX年XX月XX日,被害张XX到XXXX医院妇产科分娩,整个产程由被告人费XX等三名医护人员共同完成了孕妇张某的分娩过程。由于费XX无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资质,且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失,致使孕妇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重度窒息,造成新生儿脑颅损伤、脑瘫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费XX作为XXXX医院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就诊人员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被告人费XX明知无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资质,仍参与诊疗活动,并发生医疗事故,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发后,两被告人所属医院已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判决被告人费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只有“严重不负责任”情形存在的医疗事故才考虑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医学是一门自然科学,医生都有个成长的过程,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则有失严苛,也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患者。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涉事医护人员而不是医疗机构,不能以服从单位工作安排为借口免责。由于费XX无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资质,仍进行分娩医疗技术操作,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失,致使孕妇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重度窒息,造成新生儿颅脑损伤、脑瘫的严重后果。
【梁波律师点评】XXXX医院为合法医疗机构,护士费XX为合法执业人员,但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不能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尤其是考虑到经调解,XXXX医院和原告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共计赔偿各项损失116万元,原告对被告费XX表示谅解。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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