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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父亲遭遇车祸致残儿子出生后索赔抚养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6-10-3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因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已是准父亲的刘先生受伤并致8级伤残,而发生车祸时,刘先生的儿子还未出生。近日西安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除赔偿刘先生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外,还判决赔偿刘先生儿子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情
     2010年3月的一天,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刘先生受伤,刘先生因伤住院三个多月。而此时的刘先生已经是准爸爸。后经鉴定,刘先生伤情等级属八级。刘先生住院期间,怀孕的妻子顺利生下一子。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刘先生于2010年11月将对方车主及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除要求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外,还要求被告给付儿子被扶养人生活费。
    审判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是否应当获赔被抚养人生活费展开激励辩论。被告坚持认为,原告刘先生在事故中受伤虽是事实,但事故发生时,其子并未出生,还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也未被原告实际扶养,因此不该认定为被扶养人,也不能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于法无据。原告刘先生的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魏宪合律师则认为,刘先生因车祸致残已成事实,对子女抚养有较大影响,被告理应赔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事故发生时刘先生女儿乐乐并未出生,但实际已存在于母体,虽其子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但在诉讼时效内已经出生,已经成为刘先生的实际被扶养人,应当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作为原告代理人的魏律师指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该解释对于被扶养人并未作出“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实际扶养”的界定。本案中,虽然刘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子仍在母体孕育过程中,但刘先生被鉴定为伤残时,其子已经出生,已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法定的被抚养权,其抚养费用必然要实际发生。而刘先生因交通事故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致使扶养子女的能力降低,这必然损害了其子本应享有的正常的被抚养权。其子成了交通事故的间接受害者,所以有权要求侵权人根据其父亲刘先生的伤残程度赔偿相应的抚养费损失。法院判决,凸显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以及有损害必有救济的侵权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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