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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工作服能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6-10-31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情回放】2014年3月20日,某公司和案外人某劳务服务队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由某劳务服务队负责铁路石砟的清污、过筛、回填等工作。某劳务服务队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其经营范围为:铁路线路劳务施工服务。某劳务服务队为其招用的员工死者张某等提供了居住场所并商谈了劳动报酬等问题。某劳务服务队负责为招用的人员记录出工考勤并支付劳动报酬。为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要求张某穿印有"某公司"字标的具有反光功能的背心。2014年4月29日,张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后张某的二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死者张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法院判决,某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杨艳平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张某与某公司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应根据证据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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