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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抬头有差异 老板拒认 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3-08-22    作者:110网律师
  搓背工老罗在旅馆工作时不慎摔伤,后该旅馆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付工资和医药费。老罗将旅馆和业主诉至青浦区法院,要求确认与该旅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老板却以双方提供的工作单“抬头”有差异而拒不认账,青浦区法院根据工作单的内容结合双方举证,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回放】     老罗学习了搓背手艺后来沪打工,他看到青浦区华新镇信发旅馆招聘搓背工的广告,便拨打电话应聘。信发旅馆的王经理对老罗进行了面试,后通知他正式上班,负责在桑拿部搓背,工号为027号。旅馆的业主张某与老罗约定,按照工作量和单价计算,五五分成。张某还让老罗住在旅馆,有客人时就提供搓背服务,没客人时可以休息。但是,每天上午11时至晚上12时期间,老罗必须待在桑拿部。老罗一想工作和住宿都解决了,便欣然应允,但与旅馆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某日下午,老罗在搓背期间不慎摔伤,王经理将其送往医院,老罗向旅馆借了600元用于治疗,王经理出具了借条并签字。老罗因伤势不轻,事后被安排看管顾客财物。后老罗要求复诊,并要求张某支付工资。     事实上,老罗受伤后曾与张某的妻子结算了710元工资,扣除借的600元医药费,最后仅拿到110元。自受伤后,老罗一直看管顾客财物,当他再向张某追索工资时,张某索性不见面。因伤情恢复缓慢,老罗决定辞职回老家休养。从老家回到上海后,老罗继续要求旅馆支付工资、报销医药费却遭拒绝,便向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老罗遂将信发旅馆和老板张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老罗拿出了一张在旅馆工作时的工作量单据,服务项目栏内记载了擦背的次数与金额,员工签名处有“027”字样,单子的“抬头”印有“信发宾馆桑拿休闲中心”,并且出示了自己受伤时向旅馆借钱由王经理签字的借条。同时,旅馆所在地派出所的地址变更登记证明了老罗曾在信发旅馆居住的事实。老罗还详细描述了旅馆桑拿部的布局、旅馆各人员的岗位职责。     对于老罗提出的工作量单据,被告方也拿出了一张信发旅馆的工作单样张,该样张的“抬头”却为“信发宾馆桑拿部”,而其余格式与老罗提供的工作单格式大体一致,上面13项服务项目的名称则完全一致。被告认为,旅馆由张某、赵某和李某3人合伙经营,如有招聘应当经3人确认,且与新进人员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保险。平时旅馆由张某的妻子管理,根本没有王姓经理。对于派出所的证明,信发旅馆称不清楚原告为何将该地址登记在被告处。 【以案说法】     青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两张工作单的“抬头”文字存在差异,但均指向信发旅馆。除名字差异外,13项服务项目完全一致。服务项目是服务方根据自身可提供的服务内容而确认的,不同服务单位工作单上服务项目的数量、名称、排序等完全一致的概率很小,故老罗提供的工作单源自旅馆处的可能性较高。法院最终认为,老罗曾在被告处工作具有高度盖然性,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词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能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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