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冷暴力”相逼,员工辞职后可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房小姐供职于沪上某知名房地产中介公司,岗位为销售,收入为固定工资三千加提成。房小姐勤奋、肯干,业绩不错,每月到手工资八千左右。但最近单位由于经营策略调整,提出希望员工集体自动离职。房小姐不愿意,单位遂使出各种手段,如收回销售资源,让房小姐无业务可做;房小姐自己辛苦搜寻到的房源,单位也不让房小姐挂到网上销售。房小姐来电咨询: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如果自己因为没有业绩,仅有三千底薪,辞职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甚至高额赔偿,为达到表面上合法解除的目的,不少单位使出 “长期出差法”、“明升暗降法”、“无业务可做、减少提成法”等手段,让员工有苦说不出,最后愤而辞职。善良的员工以为,自己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主张补偿或者赔偿。殊不知,这完全中了单位圈套,即便员工“愤而辞职”,也能依法获取相应的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究竟单位前述逼迫员工提出辞职的手段,属于何种性质?符合上述法条中的哪一项规定呢?单位这些打压员工的办法,架空员工的工作内容、增加员工出差周期、收回销售渠道使之无业务提成可拿等等,都属于职场“冷暴力”,大多数遭遇冷暴力的员工,只会采取逃避的消极心态,伤心辞职走人;极少数会以积极的态度迎接挑战,努力寻找解决方案。在上述法律规定中有一点很明确,单位必须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大多数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岗位名称,并没有对工作细节进行详细约定,如约定:单位有义务提供哪些渠道帮助员工完成销售业务?出差的频率如何,每次出差不得超过几天?等等。那么员工在离职之前,收集相关证据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仲裁审理中,单位一般会一口咬定:“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单位自始至终都没有变更过相应的劳动条件,提供销售渠道帮助、出差细节等,都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劳动仲裁部门采信单位这种说法,员工又拿不出单位前后差别很大的证据,会面临败诉风险,无法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因此,笔者建议,员工在“愤而辞职”前,一定要收集齐相关证据,证明前后劳动条件的重大差别,入职以来劳动条件的履行情况等等。
具体到房小姐的案件,笔者的代理思路是,用证据说话,让仲裁庭相信:单位突然地、单方面地停止向员工提供销售渠道帮助、也不同意员工自己寻找销售渠道,让其失去赖以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妨碍房小姐通过劳动获得提成的权利,在房小姐提出单方面辞职后,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