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夫妇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2年7月份被告村组土地被征用,组内独生子女父母均获得奖励款40000元,二被告却未给李某夫妇奖励。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李某夫妇户籍登记在被告村、组,婚生子户籍亦登记在被告村、组,具有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子系独生子女,经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据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及分配方案二原告应获得同等奖励待遇,二被告共同决定拒绝给付原告独生子女奖励款构成共同侵权。【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该原告所在小组承担给付之责,被告村委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