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向哪家法院起诉?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选择法院对于当事人十分重要。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都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在户籍身份不变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受诉法院进行索赔,获赔的概率和数额可能相去甚远。那么,在交通事故侵权中,受害人可以选择哪些法院起诉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作为典型的侵权案件,提起诉讼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明确确定管辖法院:
第一,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告住所地主要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病的除外。公民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第二,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
第三,由车辆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可以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侵权的管辖法院有多个?当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发生冲突时怎么办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立案,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例如,A在河北某地与北京某货车公司的车辆碰撞,导致吴某失去劳动能力,此时A系可以选择河北某地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的北京法院管辖,如果在河北起诉,则相关赔偿费用按照河北受诉法院的标准计算,如果选择北京起诉,则按照北京受诉法院的标准计算,根据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北京的各项标准均远远高于其他内地省份,所以,A选择在北京起诉索赔,利于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负主要责任的货车一方抢先在河北起诉,要求A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如赔偿修车费,误工费等。这时A只能提出反诉,反诉的法院就只能是河北的法院。好的诉讼开端是官司成功的一半,不同的法院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大相径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9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36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