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如提供虚假陈述或作伪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申诉人申诉主体不明的风险。
在申诉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诉时,申诉人告诉的被诉主体不明确或主体灭失、不具法人资格,或被诉人无联系方式以及地址不确切找不到被诉人的,仲裁委将不予立案。当事人坚持申诉的,立案后,仍不能确定被诉主体、找不到被诉人的,仲裁委将驳回当事人的申诉。
3. 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劳动争议仲裁一般按不告不理处理。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请求事项。请求赔偿的,应明确赔偿数额。因请求不当,将承担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法律后果。
4. 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的风险。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许可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时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5.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
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不受一年时间的限制。
6. 举证不能的风险。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举证责任;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或者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缴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判定的,依法均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7.不按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的风险。
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8. 仲裁申诉材料提交不当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中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事项、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文书送达地址等。如申诉材料书写不明、提交不当,将承担立案审查后文书无法及时送达等后果。
注:转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