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文证审查的内容和程序
发布日期:2004-09-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文证审查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包括批捕、起诉、民行等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的过程。笔者根据多年工作实践,对文证审查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作以阐述,以供同道研讨。
一、文证审查的内容:
(一)对鉴定结论的程序审查:工作中对鉴定结论或报告的程序审查往往容易忽略,但根据证据的要求(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不依法取得的证据是无法律效力的。程序审查涉及到鉴定人资格、鉴定书格式、鉴定资料是否依法收集等方面。
(二)对鉴定结论的实体审查:它是文证审查的核心。实体审查涉及到以下内容:
1、鉴定依据是否充分,不充分的要及时补充或提出退查意见。
2、鉴定结论是否正确,涉及到鉴定时机是否适宜、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标准运用是否正确、鉴定结论是否完整正确等方面。根据不同情况可进行复核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提出退查意见。
3、鉴定结论等技术性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也是文证审查的组成部分,不论是同一性还是排斥性的关系,都应进行全面审查,以防止鉴定有误或其他证据有误造成冤假错案。
二、文证审查的程序:
(一)移送文证审查的程序,涉及到委托手续、完整移送文证审查的相关资料两方面。
(二)文证审查的程序,涉及到以下方面:
1、受理:有委托手续、文证审查的相关资料较齐全,方能受理,否则不予受理或要求补充移送(或提供)相关资料。
2、审查:全面了解案情、依据鉴定程序审查相关资料,必要时询(讯)问证人、受害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复核检验。
3、出具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意见书,对有异议的要提出复核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提出退查的意见。
4、监督:为确保案件质量,对有异议的在提出复核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提出退查意见的审查意见书发出后应跟踪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