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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发布日期:2009-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担负着化解行政争议,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坚持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行政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主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是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主体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合法。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首要条件。无行政主体资格,则无行政行为能力。如果行政主体不合法,行政诉讼案件就是应撤销案件,或者不是行政诉讼案件。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享有行政权力并实施相应的行政管理活动。

  (二)事实证据是否充分

  行政主体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应当查明事实。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应有相关证据证明,达到确实可靠的程度。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依据与行政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关联性。

  对事实证据的审查,主要是对行政主体取证程序要件的审查,以及对证据证明的实质要件的审查。对取证程序要件主要审查以下几点,一是行政主体在诉讼中对主要证据的取证时间是否合法;二是取证的调查人数是否合法;三是调查人身份是否合法;四是证据来源是否合法;五是证人证言是否符合证人的法定条件。对证据的实质要件的审查主要为,一是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否真实;二是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与本案有关联;三是对证据综合分析后是否存在排他性。

  (三)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程序的履行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同时还要有行政主体履行行政程序的事实依据。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行政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判决撤销,或者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没有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对行政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所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就要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审查其应该执行的程序。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如果行政程序违法,且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全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则予以撤销;如果行政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合法性全局的,则不产生撤销具体行政行政为的法律后果。

  (四)是否存在越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应该由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作出,即由具有事务管辖、地域管辖以及级别管辖的行政主体作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超出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权限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该行政主体法定职权范围,是否存在超越职权范围的情况,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条件。行政主体的职权分工,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无行政职权,则无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各行政主体只能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就不符合合法性的条件。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文所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行政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该合法有效,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之间应该存在正确的关系。

  对被诉行政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一是是否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二是所适用各不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全面,所适用的条、款、项、目是否具体正确;三是对不同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处理及适用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参照的规章是否符合规章制定的法定职权、程序,是否符合适用规章的原则;四是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陈登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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