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的年终奖是否发放,单位说了不算
离职员工的年终奖是否发放,单位说了不算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张先生进入江苏某特大型集团公司工作,担任该单位的副总经理,月基本工资1.5万元,年薪30万元。2015年4月21日,张先生因个人发展需要,辞职离开原单位。离职后,单位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张先生2014年度的剩余奖金5万余元。双方协商不成,张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剩余奖金。
庭审现场:
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就张先生2014年度的剩余奖金是否应当支付展开激励辩论,被告单位认为,原告张先生离职系其自愿行为,根据张先生与单位的劳动合同第四项第五条及单位《员工手册》第三章第六条的约定:员工在奖金发放前,无论因为何种原因离职,均无权享受年终奖。所以,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告张先生认为,个人离职与奖金发放并无直接联系。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种,系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单位无权剥夺员工依法享有的年终奖,因此原告诉请是合法有据的,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最终,经过法官调解,单位被迫同意一次性支付张先生2014年度的剩余奖金5万元。
律师观点: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像张先生这样的劳动者,他们在遭遇单位无理克扣年终奖的野蛮行径时,往往忍气吞声,不知道或不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在本案庭审时,被告单位的辩解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路恒飞律师认为,被告单位在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就上述年终奖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效条款。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等法律规定,年终奖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劳动者在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所有报酬。所以,本案被告单位拒绝支付张先生年终奖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