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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准妈妈的“护身符”并非万能(二)
发布日期:2016-10-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例二:计划外生育二胎,违反公司规定孕妈被解雇
  今年已经快四十岁的李梅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财务总监,年薪三十多万,老公疼爱自己、儿子听话可爱,可谓是一个家庭事业美满的成功女性。今年年初李梅意外怀孕,是二胎,虽然李梅一家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但是一家人对于生二胎是非常支持的,一致决定再生一个。因为高龄怀孕,李梅不得不请假保胎,因为公司规章明确规定“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李梅不敢让公司知晓自己怀孕一事。然而,纸包不住火,一个月后公司通过快递给李梅寄来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李梅气愤不已,认为自己虽然是二胎,但也是孕妇,公司不应该在自己怀孕期间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为此,经过仲裁后李梅直接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并没有支持李梅的诉讼请求,确认公司与李梅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说法:
  李梅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明文规定,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公司的规章制度,李梅知晓,且在员工入职手册中签字确认并认可。现在,李梅生育二胎,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与李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所以判决用人单位与李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计划生育这一国策下,我国对于生育二胎还有一定的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及许多企业已经将“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列入单位规章制度,员工一旦违反则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也明确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文规定“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也明确知晓,那么一旦女职工违反,即使怀孕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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