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聚众斗殴受伤的人,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在打斗中受伤或死亡,受伤的人或死亡人的其家属是否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笔者所在的法院对这类受伤人员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 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79号),“答复”原文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4]296号《关于对聚众斗殴案件中受伤或死亡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答复”前半段定调,即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应自行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即无权提出民事诉讼;“答复”后半断,对于聚众斗殴性质转变成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案件,即使受伤或死亡人员也参与了斗殴行为,受伤人员或死亡人员的家属,有权提出民事赔偿请求,但适用混合过错责任,需要考虑受伤或死亡人员本身的过错,适度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总之,依据“答复”,普通的聚众斗殴案件中的受伤人员,一般无权提出民事赔偿请求,但如果产生重大伤害(重伤以上),为维护受伤人员但权利,许可其提出民事赔偿请求,但要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当然,“答复”并非法律或司法解释,只是一种法院参考的效力,这也导致各法院执行不一的情况。希望立法部门能早日统一立法,让老百姓真正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