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
发布日期:2016-1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
1、作者
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一般为自然人,特定条件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为作者。特别要注意:
第一,为创作作品提供各项服务的人不是作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提供物质条件、进行其他辅助工作的相关人员不能成为作者,这些人的活动不具有创作性。
第二,当某一作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其作者:①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②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③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第三,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其作品也受我国法律保护。(依据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首先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在中国境内同时出版。)
2、继受人
指因发生继承、赠与、遗赠或者受让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