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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
发布日期:2016-10-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

  (1)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而且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所以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创作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2)创作本来只能是具有直接思维能力的自然人特有的活动,但单位也可在特定情形下通过其特定机构或自然人行使或表达其自由意志,因而单位也可被拟制为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需具备三个条件之一:

  A.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B.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

  C.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作为认定作者的证据。

  2、继受著作权人,与原始著作权人之分:

  (1)原始著作权人:著作权属于作者的情形。

  (2)继受著作权人:指非因自己的创作,而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而获得著作权的人。

  A.由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同作者身份有密切的联系,因此继受著作权人不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B.著作权的各项财产权利可能分别被让与不同的人。

  C.继受著作权的原因有继承、赠与、遗赠、受让等。另外无人继承、无人继受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D.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得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3、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任何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的第一次出版是在中国境内,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已经在中国境外出版过,只是在中国境内再次出版,这不能作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的作品。

  (2)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享有著作权的,也能在我国享有著作权。

  我国参加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的著作权都能在我国受到保护。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4)对于外国人的著作权保护,注意几种情形:

  A.对外国人的著作权保护,采用两种方式确定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

  a、作者国籍标准,即只要作者所属国与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著作权保护国际公约,其就能在我国得到法律保护。

  b、作品国籍标准,即只要作品是首次在我国出版发行的,也能得到我国法律保护,享有著作权。

  B.对“首次出版”的理解,包括在几个国家的同时出版,“同时”的理解是在首次出版后30天内出版。

  C.在作品国籍标准下,一定要在国内“出版”才符合要求,如果只是符合“发表”的条件还不行。此点与中国人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受保护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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