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6-1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标注册的原则:
1、分类申请原则
一份申请只限于一件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填报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禁止恶意抢注原则
商标申请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申请在先原则
(1) 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
申请人对同一商标发生冲突时,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即不同一天申请的,则公布申请在先的;同-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者;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当事人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协商不成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已经通知但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这与《专利法》的规定不同)
(2)优先权的确定
①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或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标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在6个月内在中国就相同商品就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
②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书面声明,且在3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据;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例:甲于2008年3月1日开始使用“剑影”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09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剑影”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
A.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B.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C.公告甲的申请,虽然甲、乙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
D.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甲乙抽签决定
4、自愿注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