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2日6时10分许,张生之子张爱民驾驶私有的经非法改装的手扶拖拉机简易吊车,途径如皋市丁堰镇皋南村14组路段时,被如皋市电信局所有的不明原因下垂的电话电缆线勒住脖子窒息而死。事发后,如皋市电信局给付11891元,其余未赔。张生携妻子、孙子和儿媳将如皋市电信局告上法院,要求电信局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3万多元。法院审理后查明吊车吊臂高度为2.5米,吊车灯光装置齐全有效。而有关规范规定,公路与电话线方向交越时架空最低电缆线到地面距离为5.5米。法院据此认定电话线的高度在事发时不足5.5米,并认为被告电信局作为电话线的所有人对下垂的电话线未及时维修,并保证电话线的高度符合相关规定,存在疏于管理的过失。根据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被告又未能举证证实自身无过错及张爱民有重大过失,故不能免除和减轻被告之责任,被告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电信局赔偿原告19万多元。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