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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异议书》为顾问单位避免了百多万元的损失
发布日期:2016-10-08    作者:任大文律师
 2010年1月,内江市某法院在执行一欠款案的过程中,擅自将我的顾问单位某建筑公司作为案外第三人,追加进执行程序,要我顾问单位作为协助执行的第三人协助执行欠款120多万元。法院给我顾问单位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我顾问单位的老总接到法律文书后十分着急,一时束手无策,感到很委屈、很无奈、很蹊跷,便将两份法律文书交给本律师。本律师接到材料后,调查了解了有关情况并查阅了原审判卷宗,经过认真梳理,深入分析,觉得该法院追加我顾问单位作为第三人协助执行,毫无道理,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我便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根据本案的事实,撰写了一份有理、有据、有力的《执行异议书》,交给该执行法院。该法院经过听证,终于作出了撤销原错误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正确裁定。
一份小小的《异议书》,就为顾问单位挽回了120多万元的损失,
不可谓作用不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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