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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不听法律顾问意见致重大损失,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将被追责
发布日期:2016-08-29    作者:单义律师
[今日头条]不听法律顾问意见致重大损失,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将被追责  郑州中院
明年底前中央部委和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
不听法律顾问意见致重大损失 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将被追责 
 中办国办近日联合发文,要求中央部委和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明年底前要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企和事业单位也要同步推进,党政机关未按要求听取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责。
律师执业5年方可受聘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到2020年形成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作出部署。
《意见》要求,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当前,一些党政机关和企业已经设立法律顾问,但有的并未取得相关资格。对此文件明确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法律顾问从何而来?
根据《意见》,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也可外聘法学专家和律师,其中律师要执业5年以上。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担任国企法律顾问。
可参与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对于县乡,《意见》没有“一刀切”都要求建立法律顾问,而是要求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配备,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政府部门以及乡镇党委,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顾问。
《意见》对法律顾问的履职和权利义务也做出规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有5项主要职责,值得关注的是,其中一项职能是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其他几项职能包括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意见》强调,党政机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
如果应当听取、采纳意见而未听取、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责。
法律顾问不得擅自泄密
法律顾问也受到约束。《意见》要求,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同时“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专家观点
法律顾问可防权力滥用
证监会是中央国家机关公职律师首批试点单位,自2004年起,有3批、合计500多人通过司法部审核,成为公职律师,总人数位列中央试点单位之首,现任证监会7名负责人中,有2人就是公职律师,当证监会成为被告时,这些律师就会出庭应诉。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征指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李明征认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参谋助手作用,将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在李明征看来,这一制度能革除体制机制弊端,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干啥?
履行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承担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转自:法务之家
编辑:薛永松    校对 :赵心慈 陈婷婷       审核: 郭晓堃 安士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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