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先生等19人诉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案件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征求我方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该真实案例,以供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参考和学习,以下案件双方当事人名称均用简称代替。
韦先生等19人分别于1989年、1995年、1996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7年、2008年到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处工作,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年度用人单位以韦先生等19人旷工为由辞退了韦先生等19人。
韦先生等19人于2014年12月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庭审过程中用人单位陈述19位劳动者存在旷工情形,但是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仲裁委员会支持劳动者大部分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19位劳动者赔偿金、失业金损失等费用约153万元。
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19位劳动者赔偿金、失业金损失等费用约161万元。
在本案中本人作为韦先生等19位劳动者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