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未按认购书约定签购房合同能否取得定金
我们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购房人未按约定签订正式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时开发商应否返还定金问题。
其一:认购书签订时,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均已制作完成、购房人已阅读和了解,且认购书约定了“购房人已详阅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且无异议。”
在此情况下,只要购房人未按认购书要求的时间到约定地点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其就无权索回其缴纳的定金。当然,其能够证明系开发商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签订正式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除外。
其二:认购书签订时,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并未制作完成,购房人未见到该等正式合同文本内容。
在此情况下,购房人仅负有按照认购书要求的时间到约定地点与开发商就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主要内容进行磋商的义务,若双方因就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分歧,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而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开发商、购房人互不承担责任,开发商应返还购房人支付的定金。
但若购房人不能证明自己曾按认购书要求的时间、地点与开发商就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主要内容进行过磋商,则其无权索回定金。因为,其未去磋商等于未履行预约合同的义务,已经违约,应当承担定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