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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不能取得房产证时,购房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3-07-10    作者:110网律师
   由于购房人取得房产证是以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完成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为前提条件的,购房人是无法自行办理房产证的,所以法律规定开发商对于购房人办理产权证负有协助义务。对于因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在一定期限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延迟办证期限的不同分为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购房人可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违约责任方式。因此,在购房时,购房人应该与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对于因出卖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人在商品房交付后超过1年零90天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购房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另外,购房人在开发商协助办理房产证的时候会提出诸多不合理的要求,如要求购房人以需要办理房产证为由要求购房人先行交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款项,购房人应该果断拒绝,如果因此造成房屋不能及时交付或者开发商不配合办理房产证的,购房人可以依法要求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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