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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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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证明文件│
│ 编号│ 物品、文件名称│ 数量│ 单位│特 征│物品来源│处理情况│     │
│   │        │   │   │   │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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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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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
│承办人:                                    │
│  年  月  日                               │
│  (院印)                                   │
└────────────────────────────────────────┘
注:本清单一式五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送达有关当事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一份交接收单位。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的违禁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送达有关当事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一份交接收单位。交书中“证明文件(人)”一栏所列证明文件应连同本文书一并附卷。五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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