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
  第  页 共  页
┌────┬─────────┬────┬────┬────┬────┐
│  编号│  物品、文件名称│  数量│  单位│ 特 征│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批准人:                              │
│承办人:                              │
│领取人:                              │
│                 年  月  日          │
│                  (院印)              │
└──────────────────────────────────┘注:本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一份交领取人。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调取或者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退还这原主或者返还被害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所列的名称、特征应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相符。承办人与领取人查点核对后当场签字或盖章。本文书中“文件”包含邮件、电报。
三、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一份交领取人。四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