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金融危机下法院如何发挥其审判职能
发布日期:2009-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近,尽管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对我国的影响不是很大,但实体经济的波动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仍有所增加,许多企业和工厂的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资金周转停滞,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企业的破产、裁员等现象,使得破产清算、融资借贷、劳动争议等各类纠纷频频出现。毋庸置疑,这些纠纷最终都将诉诸司法。对这些纠纷的处理结果如何,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金融风暴面前,人民法院要如何发挥其审判职能呢?笔者认为在这个紧要时刻,对于企业破产清算、劳动争议、涉及中小企业的传统商事案件以及诉讼保全等金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试探着成立金融审判庭。金融审判庭成立后,不仅要成为集中行使金融商事案件审判职能的专业化审判部门,而且还要充分发挥司法的服务与保障功能,通过总结金融案件的审判经验、发布金融审判信息、开展金融决策前瞻性调研等方式,真正为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建立适应金融机构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二、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上“开绿灯”,做到快审、快结、快执;丰富金融案件的执行措施,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同时发挥专项审判优势,不断探索金融审判的新机制。此外,人民法院必须着力培养一支公正、高效、专业、廉洁的金融审判队伍,通过聘请金融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和建立疑难金融案件库等形式健全金融案件审判机制。

  三、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导和诉讼风险告知,积极运行司法救助机制,加大诉讼费用减、免、缓交的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弱势群体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实现案结事了。

  四、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灵活变通,从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企业,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性困难、没有达到非破产不可境地的企业要尽力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这也是国家审判机关在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五、人民法院要努力开辟多种途径处理金融类案件。对于因资金链断裂、业务量下滑、企业减产、停产、破产引发的借款、加工等合同纠纷,法院要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途径化解矛盾;对个案执行金额较大的被执行企业,如尚有通过后续经营恢复清偿能力条件的,可通过执行和解等方法,给其一个再生的机会,维持其一定的经营资产,尽力帮助其恢复清偿能力。

  在金融风暴面前,人民法院除了要有面对这一危机的勇气和信心,更要在行动上有所作为,要从有利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做到临危不惧,沉着冷静,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刘晓芬)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