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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支付与监管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09-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Internet Banking),又称为虚拟银行(Virtual Bank)或网络银行,是指使用电子工具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银行的产品和服务的银行。网上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提存款服务、信贷服务、账户服务、理财服务、电子单据支付以及电子支付工具服务。它没有银行大厅,没有营业网点,通过与国际互联网连线的电脑,进入网上银行的网站,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办理网上银行提供的各种银行业务1.

  网上银行的业务系统一般包括有:企业银行、个人银行和网上支付三个系统。

  企业银行的主要功能是:

  (1)企业银行用户和用户权限管理功能;

  (2)账务信息查询功能;

  (3)企业内部之间调拨资金和向其他企业付款的支付功能;

  (4)网上代发工资等服务功能。

  个人银行为个人和家庭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账户服务功能;网上支付系统则为客户提供便捷的网上消费支付结算服务,从而真正实现网上购物的目的。

  美国安全第一网上银行是世界上第一家网上银行,也是目前最成功的一家网上银行,它从1996年开始了网上金融服务,从该银行的运营情况来看,网上银行提供的服务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提供及时资讯,如查询结存的余额,外币报价,黄金及金市买卖报价,定期存款利率的资料等;二是办理银行的一般交易,如客户往来、储蓄、定期账户间的转账,新做定期存款及更改存款的到期指示、申领支票薄等;三是为在线交易的买卖双方办理交割手续。

  我国的许多商业银行也纷纷推出了这种新型的银行业务。广东发展银行较早推出了网上银行业务,如87310386电话银行业务等。1997年2月28日,在互联网上推出了自己的主页和网上银行业务。随后又推出了“一网通”。中国工商银行陆续推出了企业网上银行,个人银行,B to B网上支付业务,B to C网上支付业务,银行转账和外汇买卖等业务,还在部分城市开通了95588电话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中国建设银行则把网上银行提高到了战略高度。

  在线支付的主要形式是电子货币,而电子货币的发行和划拨等都是通过网上银行来实现的。电子货币简单地说就是以数据或电子形式存在的货币。电子货币是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的产物,它代表了现代货币信用形式的发展方向,体现了现代支付手段的不断进化。世界各国推行的电子货币千差万别,而其基本形态和实质大体是一致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储存起来,当使用者需要清偿债务时,可以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移转给支付对象。这种电子数据就可成为电子货币。电子货币和传统纸币的实质是一样的,只是表现形态和支付手段电子化了。

  二。网上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问题

  安全问题是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首要解决的问题。网上支付信息在开放的互联网上运行,和网上账务查询业务相比,网上支付可直接导致资金的被盗用。消费者最担心的问题是:机密的交易资料被盗用或篡改,账户资金被挪用,甚至被非法侵入的黑客盗窃。电子支付系统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所包含的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第一,系统风险,包括系统故障,系统遭遇外来攻击,伪币和欺诈等。不适当的操作和内部控制程序,信息系统失败和人工操作失误都可能引起电子支付系统故障,系统容易遭受内部员工或外来黑客的恶意或非恶意攻击,一旦遭到攻击将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就目前的技术而言,电子货币只能通过加密,电子签字等手段加以防伪,而无法使用物理手段防伪。只要关键技术被窃取或以其他手段所掌握,伪造起来就非常容易,电子伪币的大量出现将会带来电子支付系统和发行机构的重大损失从而威胁到电子支付系统的稳定性,并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第二,非系统性风险。在通常情况下,电子货币发行机构不需要也不可能保持用于赎回电子货币的100%的传统货币的准备,一旦由于某种原因电子货币发行机构陷入财务危机或破产时,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会发生信用危机,发行机构可能就无法满足对货币的赎回要求而形成危机。此外,在现代高科技发展的今天,伪币和欺诈的出现难以避免,消费者的信用卡和密码等身份数据也可能被盗用,从而引发财产损失或透支纠纷等。

  建立一套安全的电子支付系统,切实保障电子支付的安全,是发展电子支付需要的难题。为维护电子支付系统的稳定与安全,需要从国家层面,行业层面和企业层面等三种层面上对电子支付系统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和防范。从国家层面上来说,应根据电子支付的发展,研究、制定和明确电子支付规范化运作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电子支付系统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规定争端解决机制,建立损失补偿和分担机制,降低电子支付系统被不法分子用以洗钱和逃税等风险。在行业层面上,主要是中央银行对电子支付系统的风险进行监管和控制;从宏观的中央银行角度,控制这些风险的方法是以法律的形式限定电子货币发行的主体,比如商业银行,而对其他的主体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控制。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人实施与现有商业银行同样的监管,对电子货币与传统银行的存款同样的保护。在企业层面上,主要是指电子货币的发行人,银行,认证机构对各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需要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程序,能够识别,衡量,监管和控制各种潜在的风险,防范违反安全规定的各种形式的侵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三。网上支付服务及其风险防范

  网上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属于服务法律关系,只是其服务内容有差异。在网上银行业务中,通常涉及商家和网上银行之间的结算关系、用户与银行之间存取现金或电子货币的服务关系,若有信用卡公司介入的话,那么法律关系就更为复杂了。在这些服务法律关系中,银行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基本可以遵循现有的法律规范,与现实银行在存款、结算等业务中的法律关系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网上客户与银行开户或服务关系建立的方式。在网络环境下,客户不需要到银行的营业网点而只需要到网上银行的网页上签署文件就可以建立。此外,在电子商务中,商家或网络商业中心与银行支付网关存在支付协议或类似的协作关系,使支付与交易融为一体。

  将银行业务移转至网上开展,将使银行面临更大的风险,对于银行自身而言,必须有一套风险防范措施,以减少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这些风险防范机制可以概括为如下:

  (1)开户审查和签约。

  对网上银行客户开设条件和程序应该有一定限制和规范。首先,对客户的经济收入,信用度应有一个最低的准入标准;其次,开户时需要核验开户人的身份证件和必要的法律文件;最后,要向客户提供客户须知之类的资料,使客户了解网上支付流程、规则和安全措施。

  (2)建立身份认证制度。

  网上支付最大的风险是非真实所有人伪造相关证件,盗用真实所有人的密码和身份资料划拨资金。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网上银行必须建立身份认证制度,设计安全周密的身份核验,资金划拨流程,并经常对网上支付状况进行监督。

  (3)建立内部安全运作的管理规章。

  网上银行应当管理和运用好自己的资金,防止客户透支和其他违法活动,为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内部规章,旨在规范网上银行资金划转的条件和程序,严格要求网上支付的工作按照规章和流程操作。

  (4)服务合同。

  网上银行在提供服务前应当与客户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对网上银行业务中可能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和责任事先予以明确约定,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分配风险和责任。

  四。我国的网上银行监管

  我国网上银行的建设始于90年代后期,经过几年的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到2003年年底,在国内正式建立网站的商业银行达到了41家,开展交易型网上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达31家,其中中资商业银行21家。网上银行的企业客户已超过6万户,个人客户也超过4000万户。2003年全年,网上银行业务的交易笔数近5000万笔,国内网上银行的总交易额接近20万亿元,网上银行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为高端客户提供服务的重要方式。在网上银行数量和规模扩张的同时,网上银行业务品种也在不断增加。国内网上银行除了普遍提供一般信息服务外,大部分银行都能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账务查询、资金转账、账户管理、代理支付、网上支付、银证转账、挂失等服务。一些银行对企业集团客户还能够提供资金监控、指令转账、财务管理、资金划拨等服务,对个人客户提供电子汇款、国债买卖、外汇交易等服务。个别银行已经开通了网上开户、网上银行卡申请、网上贷款、提醒服务等业务2.

  随着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不断增加和业务量的快速上升,网上银行面临的风险也随之增加,我国网上银行在行业规划、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和监管等方面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开始逐步显现。在推动网上银行发展的同时,如何提高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风险控制能力,加强网上银行的监管,已经成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3.2001年以前,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沿用的是传统银行业务的管理规章,没有专门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关于网上银行监管的第一部行政规章。随着网上银行风险控制意识的加强,这两年来,网上银行的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一)网上银行业务监管制度建设已经起步。制度建设是加强网上银行业务监管,促进网上银行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2001年,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定义、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规则以及银行的法律责任。2002年4月,人民银行又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程序与形式、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申请的审查要点,以及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和报告要求等。

  (二)在网上银行的市场准人管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自1999年开始,人民银行就已开始对商业银行开办网上业务进行审查和管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了对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和网上银行新业务准入的管理。中资银行在得到人民银行的同意批复后,就可以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外资银行除须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复外,在得到人行批复后,还须按照《商业密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报批手续。只有完成了上述手续后,才能实际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在新业务准入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增加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管理制度。2002年11月以后,根据国务院行政项目审批改革的精神,人民银行取消了“银行通过互联网增加开办其他新业务品种适用备案制”的要求,改为事后报告。

  (三)网上银行的日常监管工作正在加强。由于大部分商业银行并没有将网上银行业务和传统业务加以区分,仍然按照传统部门职能划分分别管理相应的网上银行业务。与此对应,对网上银行业务的日常监管,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而是纳入到商业银行的一般风险监管工作中,并采取了按照机构对应的原则。目前,监管机构在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已经增加了网上银行业务的检查内容,对网上银行业务风险控制的意识正在加强。(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注释:

  「参考文献」

  1 高富平、张楚编著:《电子商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0页。

  2 李德,《国际网络银行的发展与监管》,《金融参考》2001年第6期。

  3谷立日,《网上银行的发展及对我国网上银行业监管的思考》,《金融论坛》2001年第9期。

  广东发展银行·姚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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