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案情】某县人民政府2013年4月作出《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某公园周边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中心拟定。房屋被征收人叶某等人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服,2013年5月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补偿方案。被告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叶某等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被告继续受理该行政复议案。一审法院受理后,以不属于行政行为由判决驳回了叶某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亦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在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点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条文可知,随同征收决定文书公布的征收补偿方虽然对被征收人具有约束力,但是该约束力产生的前提系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没有约束力。可见,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上,对被征收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审查也包括对征收补偿方案的附带审查,足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据此,征收补偿方案只是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补偿数额的多少与被征收人有直接的并无利害关系。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