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请工伤认定超期了吗?
读者老张问:2013年5月,我在市某机械加工厂工作时右手被扎伤了。由于我和厂里没签劳动合同,2013年8月我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需先确认劳动关系。2014年2月,仲裁机构确认了我与厂里存在劳动关系,但厂里对仲裁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7月一审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定。2014年12月,当我再次申请工伤认定时,却被告知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1年的期限,不予工伤认定。请问:我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了吗?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翔答:读者朋友,你好,本案涉及劳动者有合理事由却在1年后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否超期的问题。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规定,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受理。但是,如果工伤职工确有合理事由耽误了工伤认定申请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该期限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在本案中,你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是2013年5月,但自2013年8月到2014年11月期间,你一直在为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因此该期间系被合理耽误时间,依法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因此,本案中,你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并不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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