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老赖讨说法遭刑拘,刑事拘留期限计算规定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犯罪分子被刑事拘留的情况,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近日一男子莫名被法院裁定为老赖,去法院讨说法时遭刑拘,当事人应该怎么维权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莫名老赖讨说法遭刑拘,刑事拘留期限计算规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直到现在,河南鹿邑县人朱志华还顶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帽子。该罪名缘起于一起联合建房的合同欺诈案,朱志华被判败诉,被要求赔偿原告杨朝义65万元。但朱志华称,直至自己被法院公布为“老赖”他才知道,自己已被鹿邑县法院及周口市中院三次判败诉。当时的合同担保人姚辉,以及另3名实际参与建房者均作证称,朱志华未参与实际经营,整个诉讼过程朱志华均未参与,卷宗中的签名为他们代签。周口市中院负责此案信访问题的法官称,因朱志华反映自己未参加任何诉讼且不知情,他们正在调取全部卷宗调查此事,目前尚无结果。
代签建房合同埋下祸根
今年46岁的朱志华称,他在2006年的一天,到鹿邑县委找战友姚辉玩,“他说要开发南关吊桥的一片地,他出钱,但碍于身份不便出面,想请我帮他签个字,只是用我的名义,于是我就答应了。”
2007年2月10日,姚辉叫上朱志华,来到南关吊桥南侧的杨朝义家。
“听起来他们两个之前已经谈好了,进屋没多久杨朝义就从屋里拿出合同让我签字,合同上姚辉是担保人”。朱志华说,他签的是《联建房屋合同书》、《待建房屋转让合同书》,约定杨朝义将自己所有的宅基地共计538.72平方米交由朱志华出资联合共建住宅楼,联建房屋建好后所建部分房屋归杨朝义所有,杨朝义再将这部分房屋转让给他。
据他事后了解,姚辉和王东坤、陆嘉强等人还与相邻六七家住户签了类似合同。他称,签完合同两天后,姚辉交给他40万元,由他交给杨朝义。他还称,后来姚辉曾希望他出资入股,但他家人不同意,他找到姚辉,姚辉称他不愿意就算了,只是以他的名义签合同,后面的事不会牵扯到他。
但房建好后,杨朝义发现建成的并非住宅楼,一层出现了底商,便于2009年以该合同涉嫌欺诈为由,将朱志华、姚辉及王东坤告上法庭。
2010年11月10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朱志华赔偿杨朝义65万元,担保人姚辉承担连带责任,王东坤因与杨朝义无合同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显示,朱志华与姚辉随后上诉到周口市中院,周口市中院于2011年11月16日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两人之后又申诉到河南省高院,河南省高院裁定由周口市中院再审。2013年2月25日,周口市中院再次做出判决,维持原判。
同案人证明其不知诉讼
“我对该案整个诉讼活动均不知情。”朱志华说,2014年年初的一天,他接到其姨父电话,“你怎么欠别人65万元,快到县委门口看老赖公告吧”。
朱志华称,他在公告最下面看到了自己的名字,执行依据是(2009)鹿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准是65万元及利息。
次日一早,一头雾水的朱志华来到鹿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询问,工作人员称,杨朝义把他起诉了,“我说我根本不知道开庭,没收到任何传票和法律文书。他说判决已经生效,执行情况已经移交给公安了”。朱志华又来到负责执行的鹿邑县公安局,民警给他做了笔录。
之后,朱志华始终等不到通知,就又多次找鹿邑县法院反映情况,却始终未得到答复。同时,朱志华也在找姚辉等人了解情况。
如今,姚辉也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关在看守所。他在被关前出具的证明称,在2009年开庭前,他接到城关镇法庭的电话,让他和朱志华、王东坤到法院,说杨朝义起诉了他们3人,但他当时怎么也联系不上朱志华,就先和王东坤去了法庭,工作人员得知他们联系不上朱志华后,让他代朱志华签字,但姚辉没签。
姚辉称,“开庭前一晚,我和陆嘉强、王东坤商量,在没有联系到朱志华前,暂由陆嘉强做朱志华的代理人”。
王东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当时朱志华的传票是由他代签的,“他们让我代签,我还问了一下代签没啥事吧,他们说没啥事,我也觉得官司肯定不会输,就签了”。
陆嘉强证实了姚辉的说法,并称“第二天去法院的路上,我们商量写了一份委托授权书,让朱志华授权给我在本案中作为朱志华的代理人,在开庭时由我交给了当时的法官。”
但此案二审及省高院裁定、周口中院再审的相关法律文书中,出现了朱志华的诉讼代理律师尚守运。
尚守运称,他是鹿邑县法律援助律师,当时是王东坤和姚辉一起找到他,要求代理此案,他把委托书样本交给二人,让他们找朱志华签字按指印,并复印朱志华的身份证,后来,姚辉与王东坤把办好的有关手续拿给了他,由他作为朱志华的代理律师开庭。周口中院二审的庭审笔录及河南省高院的听证记录上,仅有尚守运的签字,未见朱志华签字。
王东坤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证实了尚守运的说法。
原告质疑诉讼不知情
对于朱志华称对此案所有诉讼过程均不知情的说法,杨朝义提出了疑问。他称,诉讼过程长达4年,既然朱志华能替姚辉签字,“这么好的关系能不对他说吗?”他还称,如果朱志华不知道诉讼,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为何会出现在卷宗中?
王东坤称,期间他们确实见过面,但考虑朱志华并未参与投资建设,建房行为与他无关,告诉他也没用,只是让他更担心,他们就未告诉过朱志华。
朱志华表示,他当时与姚辉关系很好,2007年之前就曾因让其帮忙办事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他,“应该是他自己留的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去办的手续,我都不知情”。
杨朝义称,因朱志华与他签订的合同,法院判决朱志华赔偿没错,“如果朱志华觉得他赔钱亏了,可以向其他实际参与人主张他的权利”。
因拒不履行判决被拘
随后,朱志华又向鹿邑县检察院反映了此事。
直到2015年10月23日,检察院给了朱志华一份《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该决定书称,朱志华存在欺诈行为,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同时,该决定书还称,无证据证明朱志华不知道该案诉讼情况,朱志华在历次诉讼中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因朱志华与姚辉之间关系非比寻常,这可以在朱志华的申诉材料中得到证实(如替姚辉签合同、无条件把身份证交给姚辉等),他们之间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故仅凭朱志华的一面之词,姚辉、王东坤、陆嘉强的书面证言无法证明朱志华不知道该案的诉讼情况,无法证明朱志华没有委托陆嘉强、尚守运律师作为历次审理的诉讼代理人。即便是朱志华本人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也难以排除朱志华、姚辉、陆嘉强事先商量,故意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这一可能。所以,因朱志华没有提供充分证明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本院无法支持其主张”。
该决定书还证实,在该案审查过程中,承办人依法调取了鹿邑县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案卷,经阅卷发现,案卷中缺失第43页、第78页,推断缺失的第43页应为朱志华的开庭传票送达证、第78页应为朱志华的判决书送达证。经过该案的办理,本院发现鹿邑县人民法院在案卷装订、保管过程中存在问题,已经建议该院整改。
因案卷中缺失这两页,均涉及到送达问题,故鹿邑县人民法院是否向朱志华送达法律文书难以证实,但向朱志华的诉讼代理人陆嘉强进行宣判是能够证实的,宣判笔录上有陆嘉强的签名。
但这些程序瑕疵问题无法引起对一审判决的再审,因该案已经二审、再审程序,本院无法查明周口市中院的再审判决在审判程序中是否存在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重大问题。
朱志华和妻子非常气愤,并拒绝签字,“他们要求我签字,不签的话就说是我拒签,我该告还可以继续往上告”。
但朱志华刚出检察院的门,即被法院警车拦下,被送到鹿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当天下午,其因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朱志华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鹿邑县检察院批捕。
周口中院已介入调查
同年12月24日,朱志华妻子李东芝被叫到县检察院做笔录,“问我朱志华有没有参加过诉讼,我说没有”。
2016年1月12日,鹿邑县公安局为朱志华办理了取保候审。
随后,李东芝还多次去周口中院信访,给河南省高院邮寄信访材料,要求对卷宗中出现的所有朱志华签名与朱志华写的字做笔迹鉴定,但始终没有结果。
目前,朱志华已委托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蒋艳艳为其申诉。蒋艳艳称,此案其他当事人的证言能证明,朱志华始终未经传票传唤,未参加诉讼,“完全是因本案的有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假冒朱志华的名义,伪造证据材料而导致的结果”。
5月21日,蒋艳艳律师已向最高法及河南省高院寄出《民事再审申请书》,短信回执显示,最高法及省高院的收发室已收到该申请。
朱志华称,在他到处反映此事时,负责发放传票等手续的城关镇法庭法官姚红梅多次给他打电话,“让我不要到处告了,说会给我处理好,但一直都没结果”。
5月20日,京华时报记者致电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负责传票等手续发放的法官姚红梅,希望采访相关问题,对方称需联系法院才能采访。记者随后致电鹿邑县法院宣传人员,表达采访意图后,至今未获回应。
5月20日下午,周口市中院负责朱志华案信访问题的法官称,因朱志华反映自己未参加任何诉讼且不知情,他们正在调取鹿邑县法院、周口市中院及河南省高院的全部卷宗,将实事求是地把此事调查清楚,但他未明确何时会有调查结果。
【法律解读】
刑事拘留,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开始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提请检查院批捕,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1~3+7=8~10天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1~4)+7=11-14日
三、对于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0+7=37日
总的计算公式:x(1~30日)+7日(检查院批捕的时间)=8~37日